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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交通局和捷安特公司,日前公布新服務條款,從明天開始遺失自行車寬限期為三個月,而三個月內如果沒找到單車,車友得賠償九千塊的營運損失,引起媒體注意及部份民眾不滿,認為賠償金額過高,幾乎佔了薪水的三分之一。倒底丟車賠9000是不是過高呢?

        單車提供廠商捷安特的說明是,一輛YouBike每天借出10次,以最低費用來算,一輛單車弄丟一天 ,廠商就損失100塊的收入,3個月就少9000元,所以向車友收取的9000元,是營運損失費用,不是單車製造成本。言下之意,是單車成本並沒有要求民眾賠償。但這種說法,反而讓民眾抓到話柄,認為營業損失要民眾來負責並不合理。

        持平而論,弄丟別人的東西,本來就是要賠償,但捷安特要求的是營業損失,就令民眾難以接受,因為營業是捷安特在做,民眾只是使用其「營業工具」,以捷安特的角度來看「機會損失」是沒錯的,但以民眾的眼光來看,就覺得捷安持把營業所得算在民眾身上了。

        這是一個觀感的問題,因為「丟車賠償」這個邏輯並沒有爭議,但金額的算法,卻讓一件簡單的事變複雜。捷安特要求的賠償,應該從提供車輛的成本來算,因為即使車不見,捷安特本來就會有備用的車,所以不能用「營業損失」的角度來索賠,若用單台成本扣除折舊的費用來索賠,相信民眾也就「無話可說」。

        溝通常常是「事情」本身並沒有錯,但因為溝通的角度不同,導致溝通沒有成功。以行銷金三角的觀念來看,事情本身是「金額的索賠」,但是要跟民眾收錢,所以要用民眾的觀點來看,民眾可以接受「賠車」,但無法接受賠「營業損失」,若了解這一點,捷安特的做法就該是用「車價」而不是用「營業損失」來跟民眾收錢了。

溝通金三角    

        U-bike是一項好的政策,也引起許多國家的注意和觀摩,希望不要因為一些溝通上的說法,導致一項好的美意被扭曲了。

行銷金三角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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