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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地位越高、越有影響力的人,更應選擇能為社會做些什麼!」台南市長賴神如是說。日前,賴清德有感於酒駕頻仍,對於多位知名藝人代言酒類產品,語重心長的說出「超級巨星和偶像團體易引發年輕人跟風,他們的一舉一動更要謹慎」,很多民眾為了偶像崇拜買酒,政府雖大力宣導反酒駕,但密集播出的酒品代言廣告,使反酒駕成效大打折扣。

        以「道德」觀來說,飲酒過量甚至酒駕當然是社會的負擔,但以行銷的角度來說,酒商極力推廣自家商品,也是理所當然。為什麼酒商都找知名的藝人(江蕙、蔡依琳、張惠妹⋯⋯)?一來是酒商的獲利極高,有足夠的資源找大咖,二來喝酒的客層極廣,找知名的代言人有助於知名度和注意度的擴展,對於酒商而言,是沒有問題的行銷作法。

        筆者常說,行銷是不講道德的(不是說行銷是做不道德的事哦),因為行銷的目的就是在協助銷售,若以道德來限制行銷的手法,對於行銷的發展是不公平的,行銷是有目標對象的,只要能打動目標對象,其他人的看法就不重要了。當然,行銷不能自立於社會觀點之外,所以仍需要受到社會道德的約束,但回過頭來說,如果不是法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為了商品銷售而行銷,又何過之有?

        這些年來,陸續有一些電玩、機車、酒類、菸類的商品行銷被社會輿論質疑,就像這次賴神所言的飲酒文化,但如果政府法令沒有限制飲酒,又怎麼要求酒商自我約束少做行銷呢?代言人又怎會因為道德觀感而把大把的鈔票往外推呢?當然,有些藝人因道德感而自我約束不接酒類廣告,但把社會壓力加在代言酒類商品的藝人身上,也有些不太公平。

        政府若真的要禁止某些事情的發生,可以用嚴刑峻罰,但法令允許的,就不該再加諸社會責任於行銷,若不如此,那是否直接禁止酒商做任何行銷動作會比較直接一點。(現行法令有限制酒類電視廣告需於晚間九點後播出)

 

行銷金三角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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