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kemon.jpg圖片來源:GOOGLE圖片

        這週國際上發生了許多不幸的事件,包括法國尼斯的恐怖攻擊、土耳其的軍事政變等,都震驚國際,但也有另一個事件成為媒體焦點,那就是任天堂發行的「Pokemon Go」在紐澳、歐美上市,不斷在新聞媒體上傳來在各地盛行的程度,也讓台灣的消費者「等不及」,甚至到「兔兔助手」搶先下載,但卻爆出資料被竊取及信用卡被盗刷等狀況,奉勸朋友們,還是等到正版APP在台灣上市再來使用比較安全些。

        Pokemon Go是一款透過AR(擴增實境)的遊戲,任天堂以家庭電視遊樂器聞名於世,但隨著手機的興起,手機遊戲取代了電視遊樂器,佔據了遊戲玩家的時間,連帶使得電視遊樂器的市場大幅萎縮。任天堂推出Pokemon Go,想藉由手機遊戲扳回一城,以初期上市的反應來看,獲得了很大的迴響,雖然陸續也傳出了一些因為玩遊戲而產生的意外(例如交通事故,甚至追寶物追到墜岸等),但整體的聲勢,算是幫任天堂重新推上一個新的事業高峰。

        有關AR的應用,筆者曾撰文「VR與AR」,簡略帶到在行銷上,AR的運用性會比VR更高,即使是在娛樂用途,AR的應用性也不會比VR更差,因為VR的運用必須受到器材和地點的限制,畢竟是虛擬的場景,而且要長期使用會帶來眼睛的不舒適,因此,就算是有很精采的軟體支援,也會因為諸多條件而成為發展上的限制。但對AR來說,就是一種APP的呈現,藉由手機或螢幕的運用,將眼前實際的場景,「擴增」出虛擬的影像,不論在成本上或是運用上,都會比VR有更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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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透過AR在手機上進行遊戲,任天堂的Pokemon Go並不是第一個,多年前,日本便有一個案例「iButerfly」,透過AR的功能,在日本各地蒐集「蝴蝶」,而這些蝴蝶,其實是各種coupon券,而且還有地區專屬版,同時可以透過不同手機交換。手機是消費者最貼身的電子產品,接觸時間最多,但要用之作為行銷工具,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思考點不能只是直接從工具而來,而要回歸到手機的特性,從Social(互相傳遞訊息)、Local(定位)、Mobile(隨身移動)的行動載具特性來設計商品或行銷活動,而非僅想藉由手機投遞「廣告」,因為,愈是貼近消費者的載具,消費者會愈重視自己的隱私和主導權,一味的想從中「介入」消費者的生活,其效果必然不會好,必須要利用消費者使用行動載具的特性,才能設計出讓消費者「自投羅網」的商品或行銷服務。

        有關Pokemon Go,除了是一款遊戲以外,若是能像iButerfly的APP一樣,與各地的環境或是店家合作,會有更大的行銷效果,讓消費者在遊戲中接收行銷訊息,進而產生購買行為,會是這款遊戲的進階功能,一旦形成一個全球的合作平台,其商業上的運用,更會有無限可能。在Pokemon Go在台灣推出之前,台灣也有一款「怪獸社區」的APP,其設計概念與Pokemon Go相似,雖然沒有皮卡丘等知名的動漫人物助陣,也沒有大量的廣宣露出,但真的「等不及」Pokemon Go的遊戲玩家,或許可以下載來「解渴」,順便支持本土的遊戲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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