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jpg圖片來源:GOOGLE圖片

        共享經濟的「始祖」UBER,在全球市場都引起一些爭議,為什麼在那麼多的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中,唯有UBER受到各國政府的介入?主要是因為租賃車在全球各國都有法規管制,而且已行之有年,UBER在不受租賃車法規約束下進入市場,一來影響了租賃車業者和司機的權益,二來挑戰各國政府對於租賃車的管理法規,與Airbnb、共享單車、共享雨傘等打著共享經濟名號的商業模式相較,租賃車的法規是UBER要進入各國市場的一大挑戰。

        筆者曾多次撰文,「共享經濟」只是一種商業模式的包裝,其實都是租賃的轉型,而這些商業模式,就是所謂的「平台」。早期的平台來自於網路上,像Google、FB都是很成功的平台,提供一個供需雙方互動的場域,但平台本身不產製內容,卻能讓內容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在平台中各取所需,而平台藉由網路的流量來賺取平台的獲利。平台觀念不只能應用在網路上,實體商業模式也開始有了平台的觀念,所以「共享經濟」因應而生,同樣不自己提供服務,但讓供需雙方在平台上交易,像UBER、Airbnb等都是平台觀念的實體化,而共享單車、共享雨傘等商業模式,由於是自己提供商品,所以應該算是租賃而非平台。

平台商業模式.png圖片來源:筆者「行銷金三角」一書

        平台一旦成形,就會形成流量,而平台業者就靠著「流量」來創造平台的商業模式。最基本的平台商業模式,就是廣告收入,透過眾多的「人流」來販售廣告,形成媒體宣傳的效果;而平台的流量其實不只是「數量」,更要看其「質量」,透過進入平台的流量背後所產生的大數據,可以解析這些流量代表的消費客群,藉以提供更多的平台商業模式,包括週邊、耗材、服務及內容的提供。其實平台的商業模式並非新創,只是在過往比較不被重視或沒被「命名」,例如汽車業除了銷售新車外,還會提供融資(內容)、中古車買賣(服務)、保養(耗材)、精品(週邊)等服務,也是平台的商業模式。

        UBER的商業模式其實是一種創新的平台模式,讓有車的人可以跟要坐車的人在平台上交易,但碰到租賃車法規就變成是挑戰法律的做法,雖然UBER在全球各地頻頻變招,希望能在符合當地法規的情況下繼續營運,像在台灣跟租賃業者合作,以「提供平台」的方式繼續經營,當然仍然引起計程車業者的不滿,而UBER的發源地美國加州,近期以勞工法對UBER的機僱佣行為做出解釋,認為UBER司機對於UBER來說應該是「員工」而非「零工」,因為加州的勞動法規對零工的定義是:

1.不能制定零工的作法和收費

2.不能是商業模式

3.有自由接案的權利

而對UBER的司機來說,除了最後一項外,都不符合「零工」的定義,這麼一來,UBE就必須對「勞工」負責,包括許多僱主所需要負擔的稅金和薪資規定等,對於UBER來說,這比遊走法律邊緣從事平台商業模式來說更為嚴重,因為一旦變成是「公司」,那麼UBER就變成是「業者」而非「平台」,就必須要負擔「平台」以外的成本,那麼平台的商機就不復存在。

        平台是提供供需雙方交易或交流的場域,主要是設計「需求」產生供需雙方,在平台產生流量,所以對平台業者來說,實體或虛擬的平台場域架設是最大的成本和利基,至於收費方式就不能用傳統的「收門票」觀念來對使用者收費,因為對平台來說,平台上的供需雙方是「資源」,唯有足夠的供需雙方才能形成平台的流量,當有足夠的流量,才能獲取平台的收益,只是過去的流量紅利已在減少,因為平台實在太多了,而流量本身對於流量的「購買者」沒有太大的意義,必須要能為流量的購買者創造收益,才能讓平台的商機不斷延伸。未來還可能不斷出現新的平台商業模式,但必須要從「聚眾」的觀念轉成「數據應用」,才會讓平台商業模式再創高峰。

行銷金三角封面                                              行銷積木封面.jpg

「這就是行銷﹣行銷金三角」博客來購書網址連結                     「行銷積木」博客來購書網址連結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UBER
    全站熱搜

    温慕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