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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對於廣告的限制其實不高,戒嚴時期還有電檢,現在則只有對下列幾項商品有播出的規定:

藥品、食品、化妝品及有關醫療之廣告須取得衛生署檢核之證明文件
煙草產品不得作電視廣告
酒類廣告時段限制自晚上09:00至次日凌晨06:00前播出,需加警語「未成年請勿飲
  酒」或「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喝酒過量有礙健康」等,字型不限制,全程
  畫面出現,畫面比例為十分之一,字體必須佔二分之一以上
信用卡廣告應以明顯字體揭示「循環利率」等項目
現金卡廣告須加註警語,如「完善理財規劃,衡量自身能力」等,利息負擔區間
  及費用須以1/4版面浮現四秒。須以全版播送「請務必確認契約內容」、「請確實
  管控收支平衡」、「請規劃合理償還計畫」。
•基金等投資型產品廣告需加警語「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關說明書」
避孕藥物品限於晚間10:30後播出
嬰兒配方食品及四月以下嬰兒使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廣告不得播出
 
        上述的規定是在電視台播出廣告是必須遵字的,但其中有些警語的部份,就顯
得只是「規定」而不是「要求」。例如一支30秒的基金廣告,可以花27秒詳述產
品,在最後三秒草草帶過「警語」,若你聽過廣播廣告,更是完全聽不懂那些「趕
時間」被迫唸出的訊息,這樣有放沒有懂的警語,又有什麼意義呢?
        筆者受邀幫政府單位上課時,總是會說,什麼是好的政策行銷?不像政策的行
銷就是好的政策行銷。政策的目的是改變民眾的行為,不是只是表面的宣導,例
如,一支防癌廣告,可以平舖直敘的娓娓道出,也可以有consumer insight的宣導,
像最近牙周適播出的牙周適忽略篇,以消費者「自省」的角度來訴求,就是蠻好
的宣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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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慕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