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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新飼料油案於去年引起全民共憤,進而連政府都帶頭高喊「滅頂」。全案於今年一月開庭,承辦法官裁訂魏應充以一億元交保,又引發輿論撻伐,檢方隨即提出抗告,唯日前再度開庭,法官雖提高交保金額到3億(台灣司法史上僅次於王又曾的3.5億),但仍招致批評是在護航財團,而承辦法官也在裁定後對媒體大吐苦水並訓斥媒體。

        審判長吳永梁表示,法庭是執行法律的地方,希望部分媒體的報導,不要造成大眾對法律的誤解,「我們不是自大,自以為是」,「我們也樂於接受各界的指教」,「希望大家就事論事」,要追求法治社會的正常發展。

        台灣是一個法制國家,既然有司法審判,就該尊重司法的判決,若都以民意為依歸,則社會重大案件就用公投決定,不需要有專業來執行。筆者也不恥頂新拿台灣民眾生命健康開玩笑的作法,但筆者也不是法律專長,一旦國家賦予司法權利來做判斷,即使與民意不同,也該尊重司法的判決,因此,審判長的說法,筆者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筆者相信,審判長不會不知道民意之所向,但批評容易,要承擔輿論壓力而做出專業的判決是困難的,坦白說,直接判魏應充不得交保,既符合社會期待,又容易審理,但要根據法條和事證來做出不符民意的判決,內心的掙扎,可想而知。

        對審判法官來說,這次的事件,是超過其專業以外的「危機處理」,而這個危機是最難處理的情緒性事件,面對這樣的危機,處理做法要依「停、看、做」三步驟,一旦決定要面對,就要有以下的三原則:

1、誠實是最好的上策

2、要準備好再誠實

3、不要自找麻煩

 

        這次的事件,在審判長的「觀察」下,顯然覺得不能不處理,第一次宣判就引起渲然大波,在「停與看」這兩關來判斷,第二次宣判將會有更大的批評,所以決定要「做」,這個判斷尚屬合理。但在決定要做的時侯,審判長很「誠實」且有「準備」的把審判的原因給解釋出來,其實,審判長能做的危機處理就到此為止,理性的民眾自然會去思考其中是否合理,至於已經在心中已經有答案的民眾,再怎麼解釋也是沒有用的。

        但審判長在媒體前面吐苦水甚至訓斥媒體,則是「自找麻煩」,因為媒體是狹民意的媒介,既然民氣可用,怎麼會自我檢討而承認誤導?既然訓斥媒體無助於澄清理念,又可能得罪媒體,這種麻煩事,就不需要去做了。

        情緒性的危機處理比商品出問題的理性危機處理要難的多,但危機處理的原則是一樣的,千萬不要自己也掉進情緒性的發洩,那就會讓問題更失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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