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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  圖片來源:台北文創園區

       繼大巨蛋案後,台北市柯市府接著把矛頭指向由富邦金和台灣大哥大為主要股東的台北文創公司,對於營運內容、開發回饋金及台灣大哥大門市進駐等三件事產生爭議。持平而論,前朝政府的決策若有弊端,要先對決策過程展開調查並究責,至於可能有既得利益的BOT廠商,如果於法有據,也只能用道德和輿論力量來爭取協商。

        本文倒不是要討論文創園區或是BOT案,而是要針對近年來政府大力鼓吹的「文創產業」提出建議。根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以上定義摘自維基百科)

        洋洋灑灑的十六項產業,其中內含的項目恐怕上百種,台哥大的門市如果佈置的設計感一點,或是找些工業設計的原型機,是不是也算文創產業?原本是要透過國家的資源來扶持新興產業,但為了顧及所有產業,形成僧多粥少或分配不均的狀況,不但對文創產業無助,反而引來多方爭議及財團的「借題發揮」。

        韓國的文創產業在近年來攻進全球市場,但其被全球「知道」的也是偏重流行音樂和電視劇,在韓國政府刻意營造「K﹣POP韓流」的情況下,把其流行文化散佈到全球。文創的重點不在包含性多,而在於找出自己的優勢產業或是在文化價值上需要保存的產業來扶持,回到台灣,假文創之名行商業利益之實的狀況所在多有,而有更多寄望於「文創」來保存甚至翻身的商品則大失所望,其關鍵在於台灣的資源和能力,實在不行也不需要推廣那麼多種文創,若只是為了平息眾怒或是表面的交代而廣納產業進入,但卻沒有策略性的推動和合理的分配資源,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就只是一個「定義」而沒有「推廣」的能力。

        政府政策跟行銷一樣,需要分析內外部環境,找出自己的優勢,集中資源,把台灣文創的定位找出來,若政府的想法都是人人平等,惠及眾生,資源勢必不足,優勢也無法呈現,最後是虛耗國力而無所成。或許沒被照顧到的弱勢族群會覺得政府本來就該照顧弱勢產業,但站在國家觀點來看,扶植有機會的產業,協助弱勢產業轉型,才是調整國力的方向,當然,文化無法全部以商業價值來衡量,但若沒有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最後不但文創產業無法成長,連保存文化的根基也會受到影響,這樣的文創政策,更不是大家所期望看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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